第495章 正义终至(上)(4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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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,所以同样也会传唤到庭。”   “但是第三种……根据刑法第187条第三款内容,法院应当通知的人里并没有解释清楚是否包含被害人或者其家属。”   徐云忍不住眨了眨眼。   在过去这段时间里,他倒是了解过自诉和公诉的区别。   这两个概念其实很简单,几乎都可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。   所谓自诉,就是自己做原告去起诉别人。   至于公诉,则是以检察院为原告进行的起诉。   这次抹黑案件的涉及人数很大,跨度也覆盖到了全国各地,因此上头走的是自诉转公诉的流程——所以才会让孟亮这些受害者先起诉。   只是徐云没想到……   在公诉方面的规则中,居然对通不通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存有争议?   实际上徐云不知道的是。   在目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,通知被害人或者家属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其实很少。   因为这种做法对于判决结果来说,通常意义不大:  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,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,是检察机关基于职权独立发表的意见。   被害人如果参加庭审……   他们绝大部分时候对于公诉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意,觉得罪名轻了量刑轻了的情况相当常见……   举个很典型的例子:   盗窃类的侵财案件。   倘若被害人家属来参与庭审,大多数都会说这个案子检察院搞错了,不是普通的侵财,是谋财害命。   承办人只能给他解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,但其实这种事情做了对于最后的判决来说没有任何意义。   目前一定通知的案件一般只有人损,也就是交通肇事、故意伤害这类——而这实际上就是陈灵所说的第二种,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。   不过徐云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,但他却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:   “所以陈检察官……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,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?”   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,笑着点点头:   “没错,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。”   徐云这才心下了然。   原来如此……   众所周知。   国内……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。   全球范围内,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。   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,都会有各自的理解。   因此在这时候,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:   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,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。   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。   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,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。   所以很明显。   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案例之一。   不过想想倒也正常。   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案件,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。   纵观国内这些年,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案更具关注度的庭审——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案件勉强能够比比。   当然了。   既然说到了释义,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。   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,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。   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案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,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。   但实际上呢。   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:   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——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,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。   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,某拉拉是其中之一。   但它在入围后,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。   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,此处就不多赘述了。   总的来说。   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。   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,想了想,对陈灵问道:   “陈检察官,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……”   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,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:   “根据《刑诉法》第106条规定,当事人是指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”   “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,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,而应该包括被害人——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。”   “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,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,其余连判决结果……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。”   “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,因此经过上头讨论,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。”   “不过这样一来……”   “徐博士,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。”